【投资指南】浙江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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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指南】浙江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
浙江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区是丽水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对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台地工业、坡地城镇”的思路,围绕“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经验可推”的原则,以保障发展、保护耕地、改善生态、节约用地为目标,全力打造的全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先行区和示范区。
园区主要以机械装备和新型工业等为主导产业。
1、外来企业(投资经营满10年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纳税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作为技改和创新资金全额补助给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按50%比例补助给企业。
2、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征收房产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属自行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征收的建设营业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3、外来企业在技改、出口补贴、创品牌、ISO认证等方面的政策,参照享受《缙云县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县委〔2001〕29号文件)和《缙云县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缙政〔200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外来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赠与,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外来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密度。用地(指征用,下同)蕞少不低于10亩,且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非生产性建筑的占地面积控制在建筑占地面积的15%以内。
(2)投资强度。以厂区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土地投入量(厂房、办公用房和生产设备)不得少于400元。
项目投资若达不到相应的投资密度和强度,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补足相关税费。
3、工业园区土地按熟地出让,达到“五通一平”且配套设施通达厂区红线,厂区内土地自然平整,外来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指新碧工业园区2003年价格,含征地和审批费用)为每亩6万元。
4、外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外资按当时汇率结算),土地出让金优惠5%,1000万元以上每超过500万元,优惠幅度提高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实行“一厂一策”,供地价格协商确定。
5、外来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六个月仍未动工建设的,按应交纳土地出让资金总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仍未建成投产的,按应交纳土地出让资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补足相关费用;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建立土地前置抵押制度。外来企业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可以为其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取得有效的土地证后再向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解除园区开发公司的担保关系。
对在我县工业园区落户的外来企业的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或减半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原则上免除(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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