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厂房的都注意了!乐清将集中开展整治严查这些行为
原标题:租厂房的都注意了!乐清将集中开展整治,严查这些行为
随着全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和“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的深入推进,大量不符合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的“低、小、散、乱”生产经营单位被关停、拆迁,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向空置厂房进行分层分间承租转移,导致同幢厂房分层合租或同层分割合租,形成了大量的群租厂房和厂中厂。
和群租厂等厂房租赁进行安全整治。
我们将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出租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重点整治以下几类厂房租赁行为:
(一)未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以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违章搭建、非法建设厂房用于出租牟利的;
(三)同一建筑内的功能场所(车间、仓库等)之间用可燃墙体(材料)进行分隔的;
(四)厂房内进行功能分隔而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致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废弃)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六)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生活场所(宿舍、食堂)合用而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七)将不同安全风险及要求的生产作业场所混乱布置,引发安全冲突和安全风险集聚,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技术要求;
(九)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
(十)同一厂房(场所)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各自的安全主体责任,出租方未对厂房(场所)内承租单位的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必须优先予以彻底拆除;对于整改期间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采取断电等措施;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终止租赁;对于逾期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A.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头部百条)
B.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头部百条)
C.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一条)
D.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厂房非违章搭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出租给多人的还需要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有证有照、依法生产经营,并确保安全生产。
出租方和租赁方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来源:乐清安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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