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加快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全部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实现园区的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废水以及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幅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建成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50个,基本形成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促进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企业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优化升级,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支持企业建设光伏、光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等,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二)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以“亩均论英雄”评价为导向,推动企业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产出率。树立“无废城市”理念,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加强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新建建筑应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减少建筑能源资源消耗。建设以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为主体的园区公共交通设施。
(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高碳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园区产业结构绿色化低碳化。
(五)打造绿色低碳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推动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产废强度。加强园区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规范落实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六)提升运行管理绿色智慧水平。结合园区产业基础,建立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重视规划引领,每五年编制一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提出持续改善措施。创建局域网定期发布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信息。
1.健全领导机制。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推动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园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推进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2.完善指标体系。迭代完善《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健全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3. 强化考核力度。适时修订《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等管理办法,将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和相关指标纳入经开区、高新区等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进行重点考核。(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4.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按年度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总结和推广典型标杆经验,召开全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推进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5.加强资金配置倾斜。支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专项、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6.加强要素支撑。推动各地将土地、能耗指标优先用于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低碳新兴产业和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7.完善招商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成为招商引资主阵地,创新招商方式,将重大项目招引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8.强化科技政策。优先支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提升成果运用。将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全域“无废城市”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各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重要条件。把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10.深化指导服务。加强对辖区内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各类开发区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园区依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扎实开展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污染排放监管、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审核和园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11.加强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开展园区建设评价复查,对不再符合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工厂要求的,特别是存在弄虚作假、瞒报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认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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