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96年从村集体受让600平厂房如今被当违建强拆?违法
原标题:浙江嘉兴:96年从村集体受让600平厂房,如今被当违建强拆?违法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未在拆迁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搬迁,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
一旦拆迁户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件,甚至还会被当成违建强拆,这到底合法吗?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嘉兴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赵某是浙江省江西省南湖区七星街道xx村的村民,1997年赵某与村委会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一处约600平方米的厂房建筑,多年来赵某一直依法经营,期间增盖了35平方米的彩钢棚。2019年3月,赵某的厂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6月,拆迁部门以赵某厂房没有规划建设手续、违反乡村规划规定为由,将赵某的厂房认定成违建,并据此强制拆除了赵某的厂房,赵某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遂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具有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经调查,赵某的厂房不具有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我方强拆行为合法,故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赵某的600平方米厂房系20多年前从村委会受让得来,其来源合法,多年来赵某一直依法经营,其中有争议的也仅仅是赵某增建的35平方米彩钢棚。因此,即便赵某的厂房没有相关建设规划手续,这显然也并非是赵某的过错,赵某对该厂房建筑具有信赖利益,因此案涉厂房的主体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另一方面,尽管拆迁部门具有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但其在本案中,并未依法调查案涉厂房的具体建成年代、厂房是否符合当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情况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认定赵某厂房为违建系事实认定不足,其强拆行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而赵某在获得本案的胜诉判决后,有权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要求拆迁部门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赵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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