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横店东磁(002056)租赁关联方土地厂房的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关联方土地厂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注:原名为“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名称核准变更日期:
2006 年 4 月 12 日)签订的的土地和厂房租赁协议已于2008 年 1 月 1 日到期,因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继续租赁其土地和厂房,需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现将该土地厂房租赁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05 年 5 月 16 日,公司与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约定公司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2 宗土地:东国用(1999)字第2001-40-170 号和东国用(1999)字第2001-40-171 号,租赁单价每年人民币 3.4 元/平方米,面积总计43,194.3 平方米,共计年租金 146,
日到期。浙江康裕药业有限公司拥有其《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东土他项[2006]字第 1 号)办理完毕。
公司与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 年 5 月 16 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标的位于东阳市横店江南西路,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 3895-3918 号《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单价每年人民币53.47 元/平方米,面积总计 13,815.38 平方米,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738,678.21 元,自200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租赁期限六年,该租赁协议已于2008 年 1 月 1 日到期。
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续租上述土地和厂房,土地租赁价格为 16.55 元/平方米,年租金总计 714865.67 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租赁期限六年;厂房租赁价格为53.47 元/平方米,年租金总计 738678.21
元,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租赁期限六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该租赁协议前与独立董事刘卫丽女士、张红英女士、蒋岳祥先生分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三位独董均认为:该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租赁价格、期限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三位独立董事均签署了事前认可情况书面确认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后发表了《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关联方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土地厂房的独立意见》。
经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研究、充分讨论,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提高资产利用率,租赁价格合理、租赁期限适中,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租赁关联方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土地和厂房的意见。
2008 年 5 月28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就《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关联方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土地厂房》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徐永安、徐文财、胡天高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4 票通过、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名称: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片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冻干粉针剂、溶液剂(含外用)、混悬剂(头孢菌素类)、原料药、易制毒化学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 年 12 月31 日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凡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证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
股权结构:普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98.07%的股权,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1.93%的股份
关联关系:同属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制
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开、不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原则,以本地区的市场租赁价格为指导。
1.1 乙方租赁使用的土地为位于东阳市总计43194.3平方米工业用地(以下简称有关土地)。该项土地共计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东国用
1.2 有关土地的四至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范围为准。
2.1 乙方租赁使用有关土地的期限为六年,自办理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2.2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有关土地,须在期限届满前 9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无特殊理由,应继续将有关土地出租给乙方,双方应另行续签《土地租赁协议》。
3.1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年租赁价格为 16.55 元/平方米,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714,865.67 元。
3.2 土地租金自2008年1月1 日起计算,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甲方年租金。
1.2 乙方租赁使用的厂房(以下称有关房屋)位于东阳市横店江南西路,面积总计 13,815.38 平方米。甲方持有编号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 3895-3918
1.3 乙方使用有关房屋作为生产厂房,并同时有权使用有关房屋的共用部分。
2.1 乙方租赁使用有关房屋的期限为六年,自办理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2.2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有关厂房,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无特殊理由,应继续将有关厂房出租给乙方,双方应另行续签《厂房租赁协议》。
3.1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年租赁价格为 53.47 元/平方米,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738,678.21 元。
3.2 厂房租金自2008年1月1 日起计算,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甲方年租金。
3.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须对年租金进行调整,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3.4 乙方应在本条规定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应付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公司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土地租赁和厂房租赁交易,系因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亦无重大影响。
九、2008 年初至4 月30 日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4 月30 日,公司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8,0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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