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缙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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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缙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丽水市信息港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财政优惠政策1、外来企业(投资经营满10年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纳税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作为技改和创新资金全额补助给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按50%比例补助给企业。2、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征收房产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属自行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征收的建设营业税的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3、外来企业在技改、出口补贴、创品牌、ISO认证等方面的政策,参照享受《缙云县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县委[2001]29号文件)和《缙云县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缙政[200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二、土地有关政策1、外来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赠与,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外来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密度。用地(指征用,下同)蕞少不低于10亩,且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非生产性建筑的占地面积控制在建筑占地面积的15%以内。(2)投资强度。以厂区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土地投入量(厂房、办公用房和生产设备)不得少于400元。项目投资若达不到相应的投资密度和强度,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补足相关税费。3、工业园区土地按熟地出让,达到“五通一平”且配套设施通达厂区红线,厂区内土地自然平整,外来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指新碧工业园区2003年价格,含征地和审批费用)为每亩6万元。4、外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外资按当时汇率结算),土地出让金优惠5%,1000万元以上每超过500万元,优惠幅度提高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实行“一厂一策”,供地价格协商确定。5、外来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六个月仍未动工建设的,按应交纳土地出让资金总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仍未建成投产的,按应交纳土地出让资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补足相关费用;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6、建立土地前置抵押制度。外来企业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可以为其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取得有效的土地证后再向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解除园区开发公司的担保关系。三、规费优惠政策对在我县工业园区落户的外来企业的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或减半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原则上免除(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发文)。四、优化环境政策1、全程代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口子收费、全程代理服务的办法。落户工业园区的外来企业,从签订意向书到开始生产经营,有关审批事项,统一由行政审批中心与园区联合免费代办,并一次性说清需交的资料和费用。政府部门的协调,由行政审批中心与园区确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2、联审联批,提前开工。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统一以联审联批和告知承诺的形式办理,实行审批“直通车”制度,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业主提出办理相关证照的,单项证照办理时限蕞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3、一窗收费。项目审批收费统一在行政审批中心收费窗口受理,除按园区统一政策外,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部门需向企业收费的,必须经过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收费。4、外来企业非经自愿,不必承担任何摊派和社会赞助。5、凡我县引进的人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各种费用。对我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县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调入手续。上述人员中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缙云工作两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一万元的安家费。6、外来企业经营者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学区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年上交税收60万元以上(含奖励补助部分)的企业,经营者及其在本县企业工作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外来技术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进重点中学降低20分录取,进非重点中学降低40分录取。7、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围绕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凡涉及外来企业的各种地方性、行业性检查(测)、培训、评比、验收,其方案要以书面形式事先征求县经贸局意见,报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备案。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开展以上活动者,由县监察局查处。检查(测)、评估、审计、办证(照)、年检(审)等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就低收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企业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及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征订各种部门报刊、书籍,强制企业(个人)入会,一经发现,由县监察局、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从严查处。五、其它1、本意见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县外、境外、国外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县境内投入的生产性项目资金。2、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对企业实行奖励的优惠政策在每年的全县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当场兑现。3、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县其它工业小区落户的,同时享受我县工业园区有关政策。4、县政府颁布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能重复享受。我县其它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5、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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