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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土地

admin1年前 (2024-09-26)浙江产业信息82

  关于加快推进 “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土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 “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 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 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 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标准 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8 年底前,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 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 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 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 100 天; 2019 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 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 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 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各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

  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 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 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制订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 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市、 区)要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 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 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 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省国 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 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各地新增工业项目“标 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 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探索 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 收等指标。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 理等具体办法。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要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 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 府)

  (四)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发展改革 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 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 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 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 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 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般企 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 100 天的要求,全面压缩全流程审批时 间。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 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 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开展 “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 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 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 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 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县 〔市、区〕政府)

  (六)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

  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 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 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 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标准地”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 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 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责任单位:省质 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标准地”改革 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加强综 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 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 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查考核。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 排时间、挂图作战。根据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的 要求,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各地、省级有关部门改革实绩等考核 的重要内容,推动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 100 天。省 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日常督促指导,对各地新批工业用 地“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

  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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