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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admin2年前 (2024-09-26)浙江产业信息116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归属、处理等提出不同意见,以纠正法院违法执行行为或排除法院对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用虚构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妄图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的,终会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执行异议的虚假诉讼案例。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某银行向宁波某家纺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家纺公司)发放借款2095万元,垫付承兑汇票票款1493万元,该公司用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某村的一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

  因宁波家纺公司一直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被银行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胜诉后,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

  2018年4月,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对上述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同年5月,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宁波家纺公司,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了解厂房的使用情况。黄某称,目前该处厂房只有自己公司在使用,并未出租。同时他表示,目前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希望法院能暂缓拍卖。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黄某所称的协商依旧没有任何进展。2019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上述厂房。经过两次拍卖,同年4月,该厂房以310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不久,一家名为浙江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家纺公司)的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撤销拍卖的执行异议,理由是自己已租赁了上述厂房,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把厂房拍卖了,损害了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存在重大瑕疵,拍卖应撤销。

  浙江家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据该合同显示,早在2016年7月,浙江家纺公司就向宁波家纺公司租赁了上述厂房,租期10年,租金共计1620万元。孙某称租金在当年度已全部支付完毕。

  真的是法院在处置时遗漏了这一租赁关系?在案件核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了蹊跷。

  首先,孙某口口声声称存在租赁关系,却无法提供支付租金的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其次,执行干警此前曾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并张贴查封公告、拍卖预告,未发现厂区内有悬挂浙江家纺公司的牌匾,员工也反映,没有浙江家纺公司在厂房内办公。再有,既然浙江家纺公司已租赁厂房数年之久,为何不在拍卖前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这也有悖于常理。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入,执行干警发现,宁波家纺公司曾经是浙江家纺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家企业在数年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孙某还与黄某的多位家属关系密切。

  这种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让执行干警对租赁关系是否真实产生了怀疑。

  因浙江家纺公司未在拍卖预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反而在标的物处置后才向法院主张,且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关系线月,法院裁定驳回该执行异议。浙江家纺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之后,执行干警找到了黄某,向他进一步核实情况。在执行干警的再三询问及释法明理下,黄某支支吾吾地表示,厂房确实早就租给了浙江家纺公司使用,因为碍于面子,所以一开始没有和法院交代,而他原本打算参与该厂房的竞拍,不曾想竞拍失败,厂房被别人买走,所以就找到了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请他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一边,新的买受人向法院反映,厂区内仍有企业在办公,未能腾退。由于浙江家纺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干警来到了厂区,张贴腾房公告。

  这次大门口也出现了浙江家纺公司的牌匾。难道厂房真的被浙江家纺公司租赁了?

  执行干警找到孙某,告知他须配合法院工作,限期腾房。可到了公告截止的期限,厂房依旧未腾空,孙某还向执行干警扬言:“坐牢没关系,反正又不***毙!”

  7月19日,法院组织十余位干警前往现场,对厂房实施强制腾退。孙某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

  8月3日,法院对孙某进行了提审。这次,孙某说出了事情全部真相。

  事实上,浙江家纺公司和宁波家纺公司其实是“一家人”,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某。在得知厂房要被法院拍卖处置后,黄某找到了浙江家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孙某,让他谎称厂房存在租赁关系,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迅速在厂房门口挂上了浙江家纺公司的牌匾。

  每次面对执行干警时,两人的种种言行均是“演”的,目的就是给法院营造租赁关系确实存在的假象,迷惑执行干警的判断。

  事发后,浙江家纺公司撤回了向宁波中院的复议申请。

  慈溪法院认为,孙某和黄某两人虚构事实,恶意以浙江家纺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意图躲避执行、抗拒执行,其行为已涉嫌犯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2人移送公安侦查。

  据了解,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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