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发布:关于东阳市东义服装机械城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UKI”等商标专用权的工业缝纫机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6第08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东阳市东义服装机械城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大道333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圣灏报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危地马拉一批工业缝纫机。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 “JUKI”标识工业缝纫机96个、回転轮150个;标有“K.M”标识的砂带1000件,价值合计2410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JUKI”商标权利人重机株式会社、“K.M”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11月4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工业缝纫机、回転轮上使用的 “JUKI”商标;出口的砂带上使用的“K.M”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K.M”商标专用权、重机株式会社“JUKI” 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工业缝纫机96个、回転轮150个、砂带1000件,并处罚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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