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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家贸易公司被罚55000元!

admin1年前 (2024-12-07)浙江产业信息215

  2024年8月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接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线索移交,苍南县某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环城西路附近销售柴油。

  经调查,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该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采购柴油用于销售,但将油品分装到三轮车上于苍南县灵溪镇环城西路附近进行售卖,该分装三轮车不具备储存柴油的安全条件。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24年7月8日,金乡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苍南县金乡镇黄家宅轻工业园区内的苍南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于喷漆车间内使用香蕉水、透明自干漆等危险物品,每日平均用量较少,企业在使用这些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导致其车间的固定式可燃报警器断电,未投入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4年9月6日,苍南县灵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其他5家生产经营单位,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其他5家生产经营单位,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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