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 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 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 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原《浙江省工业建 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第 1.2 条 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 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 用地控制指标. 第 1.2 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 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 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 1.3 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 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 1.4 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 工业建设项目 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 1.5 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 2.1 条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 2.2 条 工业园区, 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 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 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 2.3 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 占地规模应根据蕞终人区企业的数量, 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 定. 第 2.4 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 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 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 2.5 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 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 上应统一进入园区,开发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 第 2.6 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 园区,开发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水平,缩短工艺流程, 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 综合考虑园区, 开发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 2.7 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 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 2.8 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 实施.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可预留在企业外 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 第 2.9 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配置,具 体建设面积以企业管理人员数主基数,按人均 20 平方米标准确定, 但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 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 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园区, 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 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或 分摊用地)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 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 建筑面积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 1/3 人均倒班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 平方米确定, 但其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
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 积的 10%.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 设施. 第 2.10 条 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 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 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 2.11 条 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 20%以内. 对于安全, 洁净度, 防爆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适当放 宽,但严格控制集中绿地.工业园区, 开发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 35%. 第 2.12 条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 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 倍计算. 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场地, 堆场, 容器装置, 倍计算. 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 面积,高度超过 8 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 第 2.13 条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般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可以在控 制指标基础上降低 20%. 第 2.14 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 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 其修正幅度不超过附 件 1《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 第 2.15 条 具体行业分类按照附件 2《国发经济待业分类注释》 (GB/T4754—2002)规定执行. 第 2.16 条 具体用地控制指标的内涵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3《工业 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1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 22 业 印刷业, 记录媒 23 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 24 制造业 石油加工, 炼焦 25 及核燃料加工 业 化学原料及化 26 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 28 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 31 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 32 及压延加工业
工业 注:本表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 规定表述 附件 3 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1.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片土地面积 3.行政办公及第生活服务设施用的所占比例: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 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 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 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 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 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5.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绿地率=项目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部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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