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工业用地开发向地下延伸
原标题:浙江海宁工业用地开发向地下延伸
●免收地下空间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新出让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可享受10%地价修正
● 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
为提升工业园区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缓解园区交通拥堵和员工停车难问题,近日,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该市投资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企业给予五项政策优惠,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办法》规定,在该市投资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企业将享受五项政策优惠: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免收地下空间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可进行产权确权登记、可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转让;
工业企业同一宗地块内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四街道范围内2万平方米,各镇范围内2.5万平方米)无需建设地下人防设施,并且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新出让工业用地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在项目准入时享受10%的地价修正,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蕞低出让价;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按照相关文件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办法》规定,工业用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用于配套停车、设备用房、仓库、车间等工业生产用途的,其中设置地下车库面积不得少于地下室总面积的50%,且地下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得少于50辆。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为海宁市域省级开发区、经认定的工业功能集聚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海宁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符合海宁市工业产业导向的合法工业企业。
为有效落实优惠政策,《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明确,市住建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是否设置人防工程审批以及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容积率核算、使用权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新增土地工业企业提高容积率奖励核实,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开发地下空间的工业企业是否符合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审核存量土地提高容积率奖励、审核地下空间功能用途是否符合工艺生产需求,并确定地价修正系数。
目前,海宁市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明确了相关要求。而对原先就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该市明确企业在进行厂房改造更新时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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