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经营30年的厂房被当违建诉讼审理期间被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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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宁波:经营30年的厂房被当违建,诉讼审理期间被强拆?违法!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补偿问题反复进行协商,而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签协议、未搬迁,那么拆迁部门往往就会采取违法拆迁的手段,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部分房屋建筑缺少相关手续,那么拆迁部门就会借此发挥将无证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以拆违建之名实施强拆,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蓝秦律师之前代理的福建宁德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陈某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xx村村民,1988年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租赁了3亩土地用来经营建设厂房,多年来陈某一直依法经营。2018年7月,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陈某的3亩厂房被划入到征收范围中,期间陈某多次与拆迁部门(街道办)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2018年9月,拆迁部门向陈某作出《拆除违建通知书》,陈某不服,咨询并委托蓝秦律师对该通知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部门将陈某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我方遂另行提起强拆违法之诉。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经过调查,我方已经将陈某的厂房建筑认定为违建并下发了通知,我方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强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拆迁部门所实施的是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法无授权即禁止”,拆迁部门强拆行为,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然而,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27条、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如果要进行拆除违建,必须依法先进行公告,之后则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经催告后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拆。但本案中,拆迁部门既没有公告,也没有催告,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拆迁部门实施强拆时,我方已经针对《拆除违建通知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系严重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强拆纠纷,表面上拆迁部门实施强拆行为,似乎是为了拆除违建,但查处违建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公共管理秩序,这也是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后,原房屋所在地块都要有相应的后续规划处理,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后,案涉地块随机就要被征收、建设项目,由此可见拆迁部门所谓的查处违建理由并不成立,执法目的不当,其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系“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本案中陈某的厂房已经建成并经营了30年,如果其厂房真的属于不可改正的违法建筑,那么按理说早就该被查处、拆除了,绝对不会等到拆迁时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实践中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房屋建筑,因历史原因往往都没有办理相关证件,这实质是由历史上的行政管理纰漏导致的,并非房屋产权人的过错,拆迁部门将此类房屋一刀切地认定成违建,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拆迁部门因违法征收行为给拆迁户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常规的拆迁补偿,故陈某在获得本案的强拆胜诉判决后,可据此在2年内要求拆迁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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