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二十年前买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遭强拆?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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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嘉兴:二十年前买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遭强拆?法院:违法
胡某是浙江省嘉兴市xx区xx村村民。早在1994年时,胡某花费了3万元,从当时的村经济合作社那里,购买了某倒闭老厂的四间楼房,面积合计60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胡某在自行搭建了一处平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018年9月,区政府在当地开展违法建筑查处活动,不久之后胡某便收到了发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胡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造厂房660平方米,违法占地300平方米。现责令其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胡某收到告知书后,立即到镇政府反映情况,告诉其厂房并非自己建设的,而是二十多年前从合作社购买的。但镇政府还是在三天后,强制拆除了胡某的厂房。
胡某不服,将镇政府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开庭后,镇政府辩称:胡某的厂房系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对违法建筑有权进行查处,并提交了2006年—2020年的村镇规划,认定胡某的厂房不符合规划,应予拆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镇政府有权进行违建查处。
但涉案厂房,只有60平方米系原告自行搭建,且建造年代在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因此以《城乡规划法》认定其属于违建,系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涉案厂房的大部分都是胡某1994年时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取得,镇政府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厂房的建成时间、是否符合当时的乡村规划等证据,便认定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镇政府以违建为由拆除胡某厂房,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胡某厂房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胡某作出赔偿决定。
违建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粗暴地以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就认定房屋、厂房等属于违法建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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