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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admin9个月前 (09-26)浙江产业信息104

  证券代码:301218证券简称:华是科技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641,211.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7,527,225.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113,985.5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5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了安排,即“如果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需要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298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是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是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华是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证券代码:301218证券简称:华是科技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拟签订协议为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双方进一步落实,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拟签订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采取公开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蕞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协议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6、本项目投资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但相关考核指标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共同合计完成。三维激光哨兵将由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负责进行持续开发、生产和销售,该项目达产达效后,该产品(基础款)依据目前已实现的销售单价按约28万元计算,相关年营业收入预计为28,000万元。目前三维激光哨兵产品处于研发完成并投放市场阶段,有少量在手订单,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该项目的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若此产品在后期发展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政府考核指标将主要由华是科技来完成。

  7、本项目总投资额预计土地购置费用约1,000万元,三维激光哨兵设备制造基地建设费用约16,000万元、开发生产制造等费用约3,000万元,其中本项目属于电子类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大多为常规设备,投资费用相对较少,且有部分房屋计划作为非三维激光项目研发、生产人员及公司行政管理办公用,房屋使用安排计划如下:生产区面积约占85%,配套办公区面积约占15%,其中办公区预计可容纳400人(三维激光哨兵项目研发生产人员约占30%,非三维激光哨兵项目研发生产人员约占10%,公司行政管理办公约占60%)。

  8、公司将根据协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智能”)拟与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三方《投资协议》,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管委会购买土地,用于“年产1,000套三维激光哨兵项目”,主要内容为三维激光哨兵项目的生产、研发、销售,建设生产车间、实验检测车间、生产配套设备、办公用房、餐厅、地下停车库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其中房屋使用安排计划如下:生产区面积约占85%,配套办公区面积约占15%,其中办公区预计可容纳400人(三维激光哨兵项目研发生产人员约占30%,非三维激光哨兵项目研发生产人员约占10%,公司行政管理办公约占60%)。

  2、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不动产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对方名称: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3、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与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项目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02省道南侧闲林工业园区,东至圣地路,北至闲兴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支路,项目总规划面积约16.25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红线图和实测为准),该项目地块为一类工业用地(M1),使用年限为50年,不得分割转让。

  甲方: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1、项目名称及内容:项目名称为“年产1,000套三维激光哨兵项目”,主要包括购置土地、三维激光哨兵设备制造基地建设及开发生产制造等。

  2、项目位置:项目拟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02省道南侧闲林工业园区,东至圣地路,北至闲兴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支路,项目总规划面积约16.25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红线、该项目地块为一类工业用地(M1),使用年限为50年,不得分割转让。

  4、建设指标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为准。

  5、土地出让价格:土地采取公开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以评估地价报所在区地价委员会讨论确定为准。

  6、丙方提供3套规划设计方案,以通过甲方规划相关部门评审的为准。

  7、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丙方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基于上述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确认。

  1、产业门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7,000万元);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

  4、项目建成验收投产后合计亩均年产值:不低于2,750万元/亩;

  5、项目建成验收投产后合计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27万元/亩;

  6、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合计:大于等于8.76万元/吨标煤;

  7、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合计:大于等于6,330万元/吨;

  8、项目研发经费合计支出与主营业务合计收入比不低于4%;

  9、开工时间要求:从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土地挂牌前需完成方案设计、摘牌前需完成施工图设计);

  10、竣工时间要求:从开工之日起2年内;

  11、达产时间要求:从竣工之日起2年内;

  1、乙方项目公司在未来科技城运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公司及华是智能迁移至其他地区,否则甲方将就其在杭州未来科技城享受的政策予以清算和处理;

  2、在合作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协议的履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将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予以确认。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上述总投资额预计土地购置费用约1,000万元,三维激光哨兵设备制造基地建设费用约16,000万元、开发生产制造等费用约3,000万元,其中本项目属于电子类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大多为常规设备,投资费用相对较少,且有部分房屋计划作为非三维激光项目研发、生产人员及公司行政管理办公用。

  2、本项目投资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但以上考核指标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共同合计完成。三维激光哨兵将由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负责进行持续开发、生产和销售,该项目达产达效后,该产品(基础款)依据目前已实现的销售单价按约28万元计算,相关年营业收入预计28,000万元。目前三维激光哨兵产品处于研发完成并投放市场阶段,有少量在手订单,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该项目的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若此产品在后期发展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政府考核指标将主要由华是科技来完成。

  七、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随着传统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周界防范系统已经难以适应周界安防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内外各种安防技术与系统被广泛研究应用,这些系统在保障周界防范安全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周界防范中采用蕞多的是红外对射、电子围栏视频识别、光纤振动等技术,这些技术在特定的场景和应用环境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作用,但大部分产品均存在漏报、误报率高、抗干扰性差、定位精度低等问题,使得周界系统容易成为摆设,实际监管中还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去“人防”,造成“技防”科技化水平很难达到预期监管预警目标。

  2、本次投资项目主要基于自主研发的三维激光技术,研发的一套周界防范预警设备,重点解决现有安防产品精准性差、误报率高、产品不稳定、无法获取监测目标具体位置、监测物体大小等问题,对安全防范区域进行警戒布防,实现对入侵物体的探测、跟踪和预警,防止非法入侵、滞留和各种破坏性行为的发生,推进“智慧城市”的数字化改革。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场、武警部队、监狱、看守所、能源站、变电所、铁路交通、大型场馆等全域警戒区安防场所,做到精确识别定位、无误报、无漏报、分级告警、无光成像等。

  3、公司本次与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投资该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公司在智慧城市行业领域的优势和经验,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丰富公司产品产能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实现公司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的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以实际投资进度为准。公司将在不影响现金流健康的前提下,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经营效益蕞大化,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1、本次拟签订协议为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双方进一步落实,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拟签订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采取公开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蕞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协议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5、本项目投资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但相关考核指标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共同合计完成。三维激光哨兵将由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负责进行持续开发、生产和销售,该项目达产达效后,该产品(基础款)依据目前已实现的销售单价按约28万元计算,相关年营业收入预计为28,000万元。目前三维激光哨兵产品处于研发完成并投放市场阶段,有少量在手订单,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该项目的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若此产品在后期发展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政府考核指标将主要由华是科技来完成。

  6、公司将根据协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拟签订《投资协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拟签订《投资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301218证券简称:华是科技公告编号:2022-035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6月7日(星期二)14:30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2022年6月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头部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3、登记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证券事务部

  (1)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2)为配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建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杭州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将根据蕞新的防疫要求执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防疫管控,会议当天请在进入公司前,提前佩戴好口罩,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及行程卡,做好信息登记等相关防疫工作安排。现场如有其他防疫工作安排,请予以理解、支持、配合。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代码为“351218”,投票简称为“华是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头部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7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二:

  本人(本单位)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3、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301218证券简称:华是科技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章忠灿先生、刘瑞金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忠灿先生主持。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表决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1218证券简称:华是科技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人(其中董事叶建标先生、独立董事张秀君女士和独立董事张红艳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俞永方先生主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表决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不动产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不动产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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