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603709):对外出租厂房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源家居”)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泽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泽川”)拟将位于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内的部分厂房及场地分别以1,329.19万元(不含税)租金出租给安吉超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亚家具”),租期2年;以1,693.87万元(不含税)租金出租给浙江大东方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椅业”),租期3年。
? 本次出租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出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中源家居未来工厂产业园一期项目”已竣工投产,国内新旧产线的优化工作已取得阶段成效,公司初步实现了智能制造柔性化生产。为进一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泽川拟将位于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内的部分厂房及场地分别以1,329.19万元(不含税)租金出租给超亚家具,租期2年;以1,693.87万元(不含税)租金出租给大东方椅业,租期3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将位于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园区内的 20,027.67平方米厂房及场地出租给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租期5年,租金共计13,218,260元(含税)。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关于对外出租厂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上述交易尚需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承租方:安吉超亚家具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小区内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座椅、转椅及办公家具,货物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王彩根持股60%,王涵青持股20%,王涵敏持股20%。
(二)承租方:浙江大东方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339号
经营范围:钢塑家具、办公用品、沙发及零配件、竹工艺品制造,建材、钢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皮革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股权结构:浙江京普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沈国良持股36.67%,安吉景欣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33%,杨芸持股5%。
(一)公司与超亚家具签署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出租方: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方:安吉超亚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共计42,081.57平方米。厂房租赁用途为家具及家具配件的制造、储存(易燃品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甲方应于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头部期租金和押金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厂房。
租金共计1,329.19万元(不含税),押金120万元,乙方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支付首笔租金和押金。每年租金分两次付清。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直接使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水、电、通讯以及其他费用等,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费用。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节;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以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押金及头部笔的租金款项且本合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浙江泽川与大东方椅业签署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出租方:浙江泽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方:浙江大东方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共计40,536.39平方米。厂房租赁用途为家具及家具配件的制造、储存(易燃品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甲方应于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头部期租金和押金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厂房。
租金共计1,693.87万元(不含税),押金100万元,乙方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支付首笔租金和押金。每年租金分两次付清。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直接使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水、电、通讯以及其他费用等,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费用。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节;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以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押金及头部笔的租金款项且本合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出租厂房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收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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